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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歲的長春市反貪局長李曉明,正在接受違紀調microSD查。舉報者翟學軍,是其經手案件當事人齊嶼的丈夫。
  齊嶼涉及海南多宗土地交易。2012年1太平洋房屋0月12日,長春市雙陽區檢察院以協助調查長春市熱力集團原董事長安桐森職務犯罪為由將她帶走調查。此後,她由一名證人變為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犯罪嫌疑人。
  妻子被捕後,翟學軍啟動針對辦案人員的“反調查”。調查發現,從2012年到2013年底,長春市、區兩級檢察院的辦案人員赴海南等地查抗癌食物案,多次接受與齊嶼案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證人郭昆代付旅游、吃住等費用。
  今年2月,媒體曝光李曉明等人坐頭等艙、住五星級賓館的“海南辦案之旅”。5天后,長春市紀委立固態硬碟案調查,李曉明被停職。4月22日,紀委向翟通報,已查實兩級檢察院辦案人員16次出差中,9次超標報銷差旅費,其中6次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
  記者近日從長春市紀委和吉林省檢察院獲悉,李曉明的問題正在進一步調查。李住商不動產曉明本人回應,除了查實的違規,他並沒有受賄。
  京華時報記者李顯峰實習記者蔣錦桐發自長春
  □庭審之前
  撤訴後再起訴
  7月23日上午,長春市中院第九法庭,安桐森、齊嶼案一審開庭。為了更清楚瞭解妻子受審情況,翟學軍特意在第一排就座。
  8點半,穿著橙色馬甲的齊嶼被帶進法庭。51歲的齊嶼看上去40多歲,她留著長髮,掃了一眼翟學軍後落座在面對法官的一張椅子上。
  這是齊嶼被帶走調查後,第一次見到丈夫。在之前的律師會見中,齊嶼已經知道,翟學軍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通過舉報和控告辦案人員,使公訴方第一次起訴夭折。
  首次起訴在2013年5月17日。公訴方長春市雙陽區檢察院指控:齊嶼在海南省澄邁縣135畝土地案中,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獲利657.5萬元”。
  此案發生後,引出管轄權爭議。齊嶼的律師指出,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應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不歸檢察機關管轄。“此案涉案土地位於海南省澄邁縣,即使齊嶼確實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也應由澄邁縣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而不歸長春的檢察機關管。”
  儘管翟學軍及律師多次提出異議,齊嶼仍於2012年10月22日被刑拘,11月5日被批捕。2013年2月5日,齊嶼被移送審查起訴,在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之後,4月18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5月17日,雙陽區檢察院向雙陽區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刑訴法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後,應在3個月內審結。8月16日,是齊嶼案受理期限的最後節點。就在這天,檢察院突然向雙陽區法院提出撤訴,法院當天作出裁定:准許撤訴。
  對於突如其來的撤訴,齊嶼方面冷靜看待,並提出上訴。齊嶼認為,雙陽區法院沒有在裁定書中列明檢察院撤訴的事實和理由,且未宣示案件處理的後續程序,是對其合法權利的漠視和侵犯。其上訴請求包括:撤銷一審裁定,指令雙陽區法院認定雙陽區檢察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立即將她釋放。
  翟學軍稱,檢察院撤訴前,他已打聽到,此舉另有深意:“撤訴是準備將齊嶼案和安桐森案併案起訴,從‘形式上’解決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2013年9月3日,長春市中院作出裁定:駁回齊嶼的上訴,維持原判。裁定認為撤訴有理,但未回答案件管轄權問題。裁定書稱:“上訴人齊嶼的訴訟權利未受到傷害,其裁判結果和訴訟程序並無不當。”
  9月3日當天,長春市檢察院決定對齊嶼案和安桐森案併案偵查。經歷一次審查起訴和退回補偵之後,當年12月11日,此案訴至長春市中院。
  □變更起訴
  拿掉3項指控
  落款為2013年12月11日的吉長檢刑訴(2013)203號起訴書顯示,齊嶼原系吉林省工商銀行一名客戶經理,其涉案的135畝土地交易,分別是70畝和65畝兩宗地塊。
  據齊嶼在法庭上自述,上世紀末開始,她利用多年積蓄,在海南省澄邁縣投資土地開發。
  起訴書對齊嶼有3項指控。其一,偵查機關查明安桐森和齊嶼共同貪污公款357.5萬,共同以1400萬元價格非法轉讓、倒賣135畝土地使用權。
  指控稱,安桐森隱匿動用357.5萬元公款,於2001年12月參與海南澄邁金鑫鳥語林公司的“鳥語林項目”,用於個人購買65畝土地。2005年,齊嶼以同鑫實業公司投資人身份介入,成為“鳥語林項目”的股東。
  2006年3月,安桐森聯繫海南天盈物業有限公司的郭昆,欲將其與齊嶼共同出資購買的70畝土地及動用公款357.5萬元購買的65畝地的使用權賣給郭昆。同年12月,郭昆的公司將135畝土地1400萬元購地款轉到吉林省一家律師事務所,由齊嶼提現。
  另外兩項指控是:安桐森和齊嶼共同貪污價值430萬元別墅;共同收受賄賂392萬元。
  今年5月9日,二次起訴出現轉變。
  長春市檢察院對安桐森、齊嶼案作出變更起訴決定和補充起訴決定。變更起訴書顯示,檢察院稱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符”,上述3項對齊嶼的指控被去掉。
  新的指控稱,齊嶼和安桐森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20畝,獲利490萬元。指控稱,齊嶼於1999年以110萬元購買澄邁縣盈濱島20畝土地,後以600萬元賣給大連北府集團公司有限公司。該公司法人劉本善被指“應安桐森的要求”買地,以感謝安曾給予的幫助。
  法庭上,齊嶼始終否認有罪。齊嶼和安桐森均否認共犯情節,兩人均稱:安只把劉的電話給了齊,僅僅是牽線,從聯繫劉到起草協議、談價格、達成交易等環節,都是齊獨自完成,安沒有參與。
  公訴方則表示,劉的證言足以證明上述指控。對此,齊嶼和安桐森要求劉出庭當面對質,法庭未予支持。
  “齊嶼與安桐森共同犯罪指控,是拼縫的結果,是極不負責任的。”齊嶼的辯護人郭鳳武律師當庭稱,檢察機關利用公權力,拼湊、剪接刑事訴訟程序,致齊嶼被錯誤追究。
  郭鳳武提出土地案管轄權問題,公訴方回應稱:20畝土地交易結果地在長春,系齊嶼、安桐森共同受賄,檢方發現漏罪即有偵查權,不存在管轄權爭議。
  郭鳳武強調,20畝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系民事行為,“對經過國有土地出讓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作價入股和與他人聯合投資開發。二級土地市場價格是市場價格,法律允許聯合開發的雙方自由議價。”
  公訴方堅持認為,該交易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初次交鋒
  申請迴避被駁
  值得註意的是,齊嶼在法庭上多次提到李曉明和郭昆。身為長春市檢察院反貪局長,李曉明是齊嶼案的偵辦負責人。郭昆則因為從齊嶼手中購買135畝土地使用權後,發生經濟糾紛,遭齊嶼申請仲裁。
  2012年8月30日,海南省仲裁委公開開庭審理齊嶼和郭昆控制的鳥語林房地產公司房產糾紛。
  翟學軍稱:“關鍵時刻,齊嶼於10月份被帶走調查,緊接著,11月7日,長春市檢察院發出公函,海南省仲裁委中止該案審理。”他認為,齊嶼案從立案到起訴一波三折,折射出當地公權力對異地經濟糾紛案的強力干預。
  早在2012年11月12日,翟學軍就向長春市檢察院提交《要求李曉明迴避申請書》。申請書稱:“李曉明與郭昆及其控制的公司和實體具有非職務及工作的緊密聯繫,不宜參與和主持齊嶼案的偵查。”
  履歷顯示,李曉明,男,1962年12月生,漢族,中共黨員,大學學歷。在擔任長春市檢察院反貪局長(副局級)之前,李曉明先後擔任過長春市二道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二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雙陽區法院院長、朝陽區法院院長等職。
  據翟學軍調查,李曉明和郭昆有多次交集。李曉明任二道區檢察院副院長時主管基建,郭昆是該院建築承包商。2009年1月,李曉明及妻子受郭昆邀請,去海南過春節。2010年8月26日,李曉明和郭昆同機去內蒙古海拉爾旅游,李曉明坐頭等艙。
  更為關鍵的是,2012年10月30日,李曉明帶辦案人員去海南省澄邁縣查案,沒有直接去最近的海口市,而是直飛海南島最南端的三亞市,其間,李曉明在五星級酒店與郭昆見面,住一晚一千多元的別墅。
  “這次申請迴避,並沒有真正引起重視。”翟學軍稱,幾天后,長春市檢察院有關領導找李曉明談話,“李拍胸脯不承認有此事,說我提供虛假材料,誣告他。”
  隨後,翟學軍找到長春市紀委,一名副書記找其談話,稱紀委非常重視,並安排市檢察院跟進。翟稱,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海勝和雙陽區檢察院檢察長楊玉蘭等領導,找他當面瞭解情況。
  但經過調查,長春市檢察院最後以舉報內容不實為由,口頭駁回對李曉明的迴避申請。
  □多方搜證
  調查反貪局長
  申請迴避的挫折,促使翟學軍將“反調查”進行到底。他多次飛到海南,瞭解齊嶼案的案情,並對辦案人員同郭昆的接觸進行調查取證,“當時找了各路朋友,根據各方信息和線索,進行暗訪。”
  調查取得初步進展後,翟學軍試圖借助媒體,監督齊嶼案辦案程序的違規行為。2013年,中國青年報記者劉萬永介入。
  2013年9月16日,劉萬永發表報道《吉林檢察院公訴海南土地案引發管轄權爭議》。此時,齊嶼案和安桐森案剛併案不久。“這篇報道,並沒有產生太大影響。”翟學軍說,當時掌握的證據還不夠扎實,不夠猛。
  經過一年多調查,翟學軍終於搜集到更多線索和證據,並實名向長春市紀委舉報。
  今年2月12日,劉萬永的追蹤報道《長春市檢察官海南辦案之旅》,引發極大反響。劉萬永核實了李曉明等辦案人員坐頭等艙,住五星級賓館,由齊嶼案利害關係人郭昆支付住宿費的事實。
  翟學軍向京華時報提供的證據顯示,從2012年5
  月開始的一年半時間內,齊嶼案23名辦案人員16次到海口、三亞、深圳、北京、大連等地辦案,涉嫌違規和超標支出。
  最早一次是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14日,長春市檢察院4名檢察官從長春飛三亞,住五星級的金色陽光泰得溫泉度假酒店。
  另一次是2012年10月30日。李曉明等5人到海南辦案,入住七仙嶺國家森林君瀾溫泉酒店和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等,兩家賓館均為五星級。11月7日返回長春時,李曉明坐頭等艙。
  發票等證據顯示,郭昆的公司多次為辦案人員訂機票和支付房費。
  2012年12月4日,中央出台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討論通過《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的實施辦法》。強調嚴禁違反規定辦案,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嚴禁以案謀私,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制。
  翟列舉的16次辦案人員出差記錄,有12次發生在八項規定出台後。
  □官方調查
  查實多項違紀
  李曉明“海南辦案之旅”曝光後,引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吉林省檢察院、長春市委和長春市紀委的重視。
  2月17日,長春市紀委就李曉明等人違紀問題成立專案組,聯合吉林省檢察院進行調查。
  2月18日,長春市委宣傳部官方微博稱:“長春市紀委建議並經長春市委同意,停止李曉明同志長春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職務,長春市檢察院表示:堅決執行。”
  據悉,針對安桐森、齊嶼案,吉林省檢察院指導成立案件覆核組,對該案證據核查。基於上述核查,長春市檢察院於今年5月9日,對安桐森、齊嶼案作出變更起訴和補充起訴。
  4月22日,長春市紀委向翟學軍通報初步調查結果,一共查實齊嶼案辦案人員9次違規銷費、超標準報銷等問題,重點查實了李曉明帶隊辦案那次。
  經查,2012年10月29日,李曉明帶領長春市檢察院偵查一處幹警王岩、徐偉卓、長春市高新開發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柯建甬等到海口市澄邁縣進行調查取證。
  徐偉卓事先電話聯繫澄邁縣鳥語林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郭昆手下員工孫書陽,請其幫助預訂酒店。10月30日,李曉明一行3人飛抵三亞,當日下午乘車到海口入住西海岸溫泉度假酒店。
  “11月4日,李曉明覺得辦案人員很辛苦,決定帶大家去三亞保亭縣七仙嶺森林公園去看看,李、柯等5名檢察官由郭昆公司孫書陽、會計薛志剛陪同及兩名司機分乘該公司兩輛轎車前往三亞保亭縣。中午餐費由孫書陽買單,當天下午入住七仙嶺君瀾溫泉酒店,住宿一天餐、宿費共計5908元,由孫書陽現金結算,開據了名頭為鳥語林房地產公司的發票,花的是公司接待備用金。”
  11月5日,柯建甬等4人乘孫書陽提供的轎車出去調查取證。11月7日李曉明等人離開海口前,本來住宿8天,總宿費為9609.15元,檢察官徐偉卓卻按9天計算以降低日均消費標準,共交給孫書陽8100元,剩餘部分1509.15元由孫書陽代交。
  “在返回長春前經李曉明同意徐偉卓讓孫書陽幫助預訂機票,孫又讓公司司機王志學去預訂5張普通艙機票。王在訂票過程中又接到郭昆指示,將李、柯2人升為頭等艙,因頭等艙機票不能入賬報銷,王志學讓售票點按普通艙價格印表機票。11月6日下午,徐偉卓在收到機票後按5人每張機票票麵價格1250元付款6250元,餘額4202元由王志學支付。”
  “在此次出差中,李曉明、柯建甬乘坐頭等艙並每人少支付機票款4202元,李曉明等人借用相關企業的車輛去七仙嶺森林公園游山玩水進行高消費,少支付七仙嶺君瀾溫泉酒店住宿費用1914元,少支付海口西海岸酒店住宿費用1509.15元,均由郭昆公司支付。”
  調查結論指出四點:李曉明、柯建甬乘頭等艙,李明知票是與齊嶼案有經濟利害關係的郭昆所定,沒有反對並少支付4202元,構成違紀;李曉明等人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構成違紀;李曉明等人少支付住宿費用,讓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單位和企業承擔部分費用,構成違紀;市、區兩級辦案人員在16次出差中,超標準報銷差旅費的就有9次,沒有厲行勤儉節約,“違反規定財經紀律,次數較多,性質嚴重。”
  □本人回應
  “組織會有說法”
  長春市紀委向翟學軍通報,除了停止李曉明長春市反貪局局長一職,建議依紀給予其紀律處分。追究其紀律責任。
  長春市紀委工作組還查實翟學軍舉報以外的問題。2013年3月,高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柯建甬等人去深圳、汕頭辦案中鐵集團溫建華受賄案時,也存在在五星級酒店高消費問題,僅在汕頭帝豪酒店每人每天房價就高達558元,共花費4770元,嚴重超出標準,也在高新區檢察院報銷。
  除了這些舉報,翟學軍還舉報了李曉明家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女兒留學和外出旅游等問題。對此長春市紀委反饋:李曉明夫婦基本能說清家庭收支情況,根據目前掌握和瞭解的情況,未發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問題。
  7月28日,李曉明在電話中告訴京華時報記者,他目前還在停職狀態。李曉明否認接受郭昆邀請旅游。他稱,他在二道區檢察院擔任副檢察長時,因為主管基建,認識了蓋樓的郭昆。
  對於坐頭等艙辦案問題,他承認確實坐了。“我也覺得不能坐,是普通艙返點升艙。報銷是普通艙,錢是單位花的。”他稱,住宿時房間標價1000元,打折後500元,郭昆公司結的賬,事後錢給了對方。
  李曉明否認在齊嶼案上徇私舞弊。他稱,案子早就有了,他到市檢察院只是接手,“我沒有徇私舞弊,其他人也沒有。”
  7月22日,安桐森、齊嶼案開審的前一天,據《法
  制日報》報道,當天吉林省召開市級檢察長座談會。知情者透露,省檢察院檢察長楊克勤在會上點名批評李曉明違規問題,稱“影響極壞”。7月25日,吉林省檢察院宣傳處長表示,通報批評的6個人包括李曉明。他稱,檢察人員如被查出違紀違法問題,省檢將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
  長春市紀委副書記李剛稱,李曉明問題還在進一步調查。
  李曉明則表示,據他所知,其個人問題查完了,“早結束了。”對於被舉報接受郭昆賄賂,李曉明予以否認,稱還沒有結論,“現在最清楚的應該是紀檢部門,我說了沒用。等有結論了,組織上會有說法,我相信組織。”
  記者致電郭昆的兩個手機號,均無法接通,其中一個已是空號。翟學軍說,針對齊嶼和郭昆的經濟糾紛,他已向澄邁縣公安局報案。今年2月26日,警方以郭昆涉嫌合同詐騙罪正式立案。
  事實上,翟學軍的“反調查”也未結束。他透露,手裡還掌握李曉明等人違法違紀的其他線索,“這些線索有待核實。核實後曝出來,可能是爆炸性的。”
  在回顧對辦案人員的“反調查”時,翟學軍稱,別人提供的證據,他往往要通過第三方甚至第四方來核實,才會提交相關部門。“這樣做,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社會,對黨組織負責。”他強調,自己也是黨員,“我相信組織,遵守法律,只要法院依法審理,相信會對齊嶼作出公正的判決。”  (原標題:長春反貪局長被“反貪”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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