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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重慶8月7日電 (陳銅 賈友成)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7日對媒體發佈消息稱,該院對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告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加多寶廣告語因構成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判決從8月4日起停止使用,併在《重慶日報》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80萬元。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2年,香港鴻道集團及國內各加多寶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銷售紅色罐裝涼茶。經長期營銷和廣告宣傳,培育紅罐“王老吉”涼茶品牌,並獲得眾多榮譽。
  2012年5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的商標許可合同糾紛作出終局裁決: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之後,王老吉公司開始生產“王老吉”紅罐涼茶,鴻道集團及各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加多寶”紅罐涼茶。被告亦開始在其生產銷售的“加多寶”紅罐涼茶產品上使用“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字樣的廣告語進行宣傳。
  重慶五中院認為,“王老吉”紅罐涼茶其知名度和良好商譽的形成和積累是雙方相互促進、共同努力的結果。在市場上出現了兩種“王老吉”紅罐涼茶因其生產者不同,產品本身的配方也不同,在顯然不屬於同一產品的情況下,鴻道集團及各加多寶公司應當以合理的方式將這一事實客觀地向消費者進行告知。廣告語“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容易使消費者產生“‘王老吉’商標改名為“加多寶”商標,且“王老吉”商標已經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誤解,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告語“中國每賣10罐涼茶7罐加多寶”,被告未準確、全面引用數據來源的信息,也不能證明廣告發佈時“加多寶”涼茶以罐計量的市場銷售份額超過70%,足以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解,因此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重慶法院以廣告語虛假宣傳判加多寶賠償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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